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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知初字第201号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王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王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201号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锋。

被告: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燕山

代理

审判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汪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