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合水县段家集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段家集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广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海宁,男,生于1973年12月3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执行(2013)庆中民终字第138号段家集供销公司与徐海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家集供销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海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段家集供销公司给付徐海宁每间房屋补偿费1万元;2.徐海宁自行拆除建在段家集供销公司后院的房屋5间。现双方已履行了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善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段建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