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750号
申请执行人:潘霞君,农民。
被执行人:沈彩英。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83号潘霞君诉沈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彩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彩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潘霞君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7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