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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750号

潘霞君与沈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霞君,沈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750号

申请执行人:潘霞君,农民。

被执行人:沈彩英。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83号潘霞君诉沈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彩英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彩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潘霞君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7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

审判员  孟祥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