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922-1号
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多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金霞。
被执行人:韩舒平。
被执行人:韩敏。本院在执行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多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郭金霞、韩舒平、韩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潍(2013)沪贸仲字第29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俊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