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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531号

皓雪、李胜利与李胜利、李崇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皓雪,李胜利,李崇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531号原告皓雪。被告李胜利。被告李崇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皓雪诉被告李胜利、李宗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皓雪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