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李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方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彩娇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李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方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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