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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1718号

李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李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方志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