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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257号

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与肖建均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肖建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257号

申请人: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金良、李桂英,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肖建均,住重庆市。

委托代理人:袁芝如,广东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滋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2260号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肖建均于2010年3月6日入职韩滋公司处,任工程师。韩滋公司与肖建均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韩滋公司承诺2011年内借给肖建均叁万元现金(¥30000.00)购房款支持,如肖建均在韩滋公司做满3年,该叁万元借款为韩滋公司奖励给肖建均,无需偿还。如肖建均在韩滋公司没做满3年就辞职,肖建均无条件归还韩滋公司叁万元现金并另外向韩滋公司赔偿叁万元违约金。肖建均于2013年5月28日从韩滋公司离职,以韩滋公司未支付其上述奖金差额15000元和2013年5月份工资4500元为由,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经审理后于2013年8月7日作出中劳仲案字(2013)2260号终局仲裁裁决:韩滋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肖建均奖金差额15000元及2013年5月工资4340元,合计19340元。韩滋公司认为其承诺借支给肖建均的30000元为借款而非员工福利,应适用《合同法》调整,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韩滋公司与肖建均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承诺借支的30000元为奖励,并约定了该奖励的支付条件和违约处罚,对韩滋公司认定该款为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2260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韩滋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22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韩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勇源

审判员  杨剑心

审判员  钟平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