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绍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秋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贵楚。委托代理人廖朝勇,大鹏办事处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原审被告罗方荣。
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贵楚、原审被告罗方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周贵楚是否在上诉人城建公司承包的涉案工地工作以及欠发周贵楚的工资数额。关于周贵楚是否在涉案工地工作,原审向王某某电话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以及未在庭审中予以质证的确不当,故本院对原审调查取得王某某的有关陈述不予采信。但是,即使排除王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罗方荣在诉讼中的自认以及涉案工地停工当时工地木工班长王某某提交给劳动部门的《工资表》足以证明周贵楚在涉案工地工作。关于欠发周贵楚工资数额,原审被告罗方荣自认工资为250元/天以及《工资表》记载的欠发工资金额为8125元,故原审被告罗方荣应当承担支付责任。上诉人城建公司违法分包工程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罗方荣,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城建公司应承担垫付责任。上诉人城建公司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后,可抵扣对原审被告罗方荣的应付工程款,对支付总额超出实际结算的价款总额后可向原审被告罗方荣追偿。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灵 玲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