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王爱芹,女,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逄振福,胶州市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新城区绿城工地。法定代表人祁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峰,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系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礼,男,45岁,汉族,系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胶州绿城公司负责人。被告何在兰,女,45岁,住胶州市。
原告王爱芹诉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董礼、何在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董礼、何在兰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王晓晖
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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