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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055号

王爱芹与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董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爱芹,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董礼,何在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王爱芹,女,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逄志伦、逄振福,胶州市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新城区绿城工地。法定代表人祁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峰,男,1975年7月21日生,汉族,系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怀革,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礼,男,45岁,汉族,系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胶州绿城公司负责人。被告何在兰,女,45岁,住胶州市。

原告王爱芹诉被告宁波住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分公司、董礼、何在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董礼、何在兰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王晓晖

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