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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514号

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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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江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忠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方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