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江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忠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方 霞 搜索“”
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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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江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忠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方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