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31-1号原告刘金花。原告郭美红。原告郭宗红。原告郭宗培。被告刁玉涛。被告刁久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花、郭美红、郭宗红、郭宗培诉被告刁玉涛、刁久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刁玉涛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并提取被告向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13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刁玉涛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
二、提取被告向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