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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23-1号

张立新与王营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2023-1号原告张立新被告王营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与虞河路路口东泰大厦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诉被告王营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营磊驾驶的鲁VLQ5**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营磊驾驶的鲁VLQ5**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有杰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广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