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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00012号

张凤兰与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凤兰,韩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000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兰

被执行人:韩冰申请执行人张凤兰诉被执行人韩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4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425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彦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彤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