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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1号

许建素与鹤壁市城建档案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建素,鹤壁市城建档案馆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许建素,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鹤壁市城建档案馆。法定代表人张继修,该馆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素与被告鹤壁市城建档案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建素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治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侯秀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