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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第602-3号

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小庄农贸市场经营服务中心、王吉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小庄农贸市场经营服务中心,王吉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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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60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修太,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东小庄农贸市场经营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吉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小庄农贸市场经营服务中心、王吉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6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关于王吉和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自2013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付款3万元;关于青岛东小庄农贸市场经营服务中心应承担的部分,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庄社区居委会与申请执行人青岛康太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查封土地处置中一并偿付。利息部分双方另行协商。

二、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一年内处分土地完毕,将本案全部案款付清(含王吉和应承担的部分),对王吉和应承担的部分,在一年内可不予执行,如��一年内不能处分完,对王吉和应承担的部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李执字第6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清华

审 判 员  杨美生

代理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