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高坤。被执行人刘兆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坤与被执行人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兆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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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坤与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高坤。被执行人刘兆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坤与被执行人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兆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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