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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615号

高坤与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坤,刘兆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高坤。被执行人刘兆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坤与被执行人刘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兆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