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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69号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669号原告杨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吕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杨某某与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日在蒿咀铺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8年1月27日生一女孩。2009年3月吕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有:大衣柜1件、写字台1张、三人沙发1付、茶几1件、电视柜1件、彩电1台、洗衣机1台。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结婚证2份;4、蒿咀铺乡九站行政村证明1份;5、本院对吕某乙调查笔录1份。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吕某某结婚多年,并生有孩子,理应和睦相处,但因吕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杨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本案缺席审理,对孩子抚养与财产分割暂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啸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吉清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