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5号
原告:上海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2315号3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宋大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义,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77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彭其明。
第三人:李宽发,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宽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41865.56元的银行存款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程书静、刘建、刘心勇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上海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41865.5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程书静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万福大市场B栋B1-344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查封刘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马园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查封刘心勇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马园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朝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许 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