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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3004号

施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004号

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何啸风、沈浩然,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