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004号
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何啸风、沈浩然,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