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丁文娟。被告张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娟与被告张洪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该款已由丁文娟预交),由丁文娟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狄春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丁文娟与张洪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丁文娟。被告张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娟与被告张洪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该款已由丁文娟预交),由丁文娟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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