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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133号

丁文娟与张洪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文娟,张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丁文娟。被告张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娟与被告张洪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该款已由丁文娟预交),由丁文娟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狄春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