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住桦甸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华,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岩。
上诉人李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2.00元,减半缴纳,由上诉人李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陈 新
审判员 林凤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