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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621号

马后海与闫法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后海,闫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马后海,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双辉,1982年10月1月出生,职工,身份证号码:342122195503206286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艾中行政村丰收162号。被执行人闫法军,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马后海与闫法军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后海就判决第一项确认的闫法军偿还其借款20000元,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后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闫法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闫法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闫法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后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孙文政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庆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