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廖植雄,被执行人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云军,被执行人张建强,本院在执行廖植雄申请执行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陆云军、张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陆云军、张建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华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