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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7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植雄,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陆云军,张建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廖植雄,被执行人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云军,被执行人张建强,本院在执行廖植雄申请执行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陆云军、张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广西万丰药业有限公司、陆云军、张建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华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淑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