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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执字第552号

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东光精密机械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东光精密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东光精密机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东光精密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悦

审 判 员  周永信

代理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美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