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委托代理人周荣,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莱西市人。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荣与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10月经被告同村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1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夫妻感情日趋冷淡,近几个月来连电话联系也没有。原被告间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鉴于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各自带走,原告应返还被告彩礼4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原、被告经院上镇大里村张某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22日,原、被告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月25日举行婚礼。2013年2月17日,被告去即墨市打工。2013年4月上旬,原告去被告打工处居住2日,后返回莱西不久即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同时查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子4床位于被告处。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称2012年11月25日验家时,经其手点验,共交给原告26800元,其中包括“三金”1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查档证明1份、被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证人证言1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但婚后不久双方即分居生活,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被告主张购买定亲物品及逢年过节给原告购买礼品等支出共计17200元,无证据证实,且此项支出属赠与性质,不属彩礼范畴。证人张某证言证实,验家当日交给被告彩礼26800元。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由原告提出离婚,应当适当返还彩礼,但被告提出因给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缺乏证据,其要求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综合本案案情,应以原告返还彩礼100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告带走其婚前个人财产被子4床。
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上列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共计360元,原、被告各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海方
代理
审判员 李发旺
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