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66号原告王世伟,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瑞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85号。法定代理人王秀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志云,该公司人事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伟与被告天津瑞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世伟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世伟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