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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96-1号

0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上扬鞋业有限公司、鸿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健利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谢永健、宋晓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上扬鞋业有限公司,鸿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健利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谢永建,宋晓艳,卢绮丽,钟志伟,曾显琴,李国平,黄忠连,梁惠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9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李少华,男。委托代理人段菲,女。被告深圳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梁惠南。被告深圳市新上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曾显琴。被告鸿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卢绮丽。被告健利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宋晓艳。被告谢永建,男。被告宋晓艳,女。被告卢绮丽,女。被告钟志伟,男。被告曾显琴,女。被告李国平,男。被告黄忠连,女。被告梁惠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以上十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4897847.8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及解除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龙威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上扬鞋业有限公司、鸿源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健利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谢永建、宋晓艳、卢绮丽、钟志伟、曾显琴、李国平、黄忠连、梁惠南名下价值4897847.84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 品 芬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振(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