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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65号

龚常娥与叶重华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龚常娥,叶重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65号原告龚常娥,农民。委托代理人邱红萍,安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书、代收法律文书,进行诉讼、调解、调查取证。被告叶重华,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常娥与被告叶重华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常娥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常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常娥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小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蒙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