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孔)初字第65号原告龚常娥,农民。委托代理人邱红萍,安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书、代收法律文书,进行诉讼、调解、调查取证。被告叶重华,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常娥与被告叶重华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常娥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常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常娥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小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蒙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