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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512号

李香停与潘广友、刘晓冬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香停,潘广友,刘晓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停,女。被执行人潘广友,男。被执行人刘晓冬,女。李香停与潘广友、刘晓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帝景桃苑10-3-401号房屋的房产归申请执行人李香停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李香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