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执审字第396号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黄太国,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雪清,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计生征(2012)06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因情势变更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惠计生征(2012)06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达惠
审判员 庄碧山
审判员 叶剑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