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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审字第396号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黄太国、李雪清计划生育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执审字第396号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黄太国,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雪清,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计生征(2012)06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因情势变更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惠计生征(2012)06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张达惠

审判员  庄碧山

审判员  叶剑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