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号
原告:刘静荣,女,193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明延,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栗明继,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1711号。
负责人:刘荣录,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荣诉被告栗明延、被告栗明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荣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原告刘静荣承担647元。
审 判 长 金吉浩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高千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