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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初字第0041号

赵欢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0041号原告赵欢,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王磊,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13号。法定代表人左卫民,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干部。

原告赵欢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作出的编号:12040410054309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 微

审 判 员  杜维忠

代理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