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0041号原告赵欢,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王磊,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13号。法定代表人左卫民,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干部。
原告赵欢不服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作出的编号:120404100543097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 微
审 判 员 杜维忠
代理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