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郓民初字第2056号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达成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解爱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桂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