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与被告达成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解爱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桂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