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9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34号江南香格里拉商业广场一楼。负责人苏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莉、王艳,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海能。被告黄玲玲。被告黄晋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被告黎海能、被告黄玲玲、被告黄晋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红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