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143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朱永金,与原告系姨表关系。被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洪 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军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