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2号

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2号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陶然路交汇处前前岗头村。法定代表人孔德磊,总经理。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后盛庄村1110号。被告莫凡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6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若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凡君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苏 光

审 判 员  刘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隋 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