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99-1号
申请执行人:余宗顶,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丁平,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初字第01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元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2月2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余宗顶人民币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2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14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平在银行的存款902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晓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亮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