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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501号

冯雷与马芳丽、于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雷,马芳丽,于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01号

原告:冯雷,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芳丽,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北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于丽华,女,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热电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雷诉被告马芳丽、于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雷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雷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即1,250.00元,由原告冯雷承担。

审 判 长  安 巍

审 判 员  崔思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