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501号
原告:冯雷,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雁,吉林市龙潭区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芳丽,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北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于丽华,女,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热电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雷诉被告马芳丽、于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雷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雷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即1,250.00元,由原告冯雷承担。
审 判 长 安 巍
审 判 员 崔思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