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梁立志,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柘城县。被告王建设,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柘城县。
原告梁立志诉被告王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立志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