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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83号

冯雷与郑多梅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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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男,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大学文化,教师。被告***,女,生于1974年1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孙永鸿,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孙永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12月3日举行了婚礼,后于2000年9月20日在眉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月26日生一男孩。被告自2011年6月以来,就拒绝履行��妻义务,已实质分居两年多。自2009年以来就以加班为由,白天不回家,晚上很晚回家,从不关心原告。尤其是从2011年6月以来以反对原告给老家盖房添钱为由,一直对原告实施家庭冷暴力,不闻不问,夫妻没有任何交流,生活苦不堪言。被告的冷暴力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生活和身体。2012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原告撤诉。但一年多来,被告依然如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2013年6月,原被告双方写了离婚协议,原告从家中搬出。但被告一再食言,既不愿和好,也不协议离婚,无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在经营夫妻关系和孩子的抚养上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原告在家里盖房时未经被告同意给家里10万元,而被告只是生了几天气,后还找设计院���朋友给设计房子。原告在生活当中经常上手打被告,而被告为了家庭一直忍耐着。被告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12月3日举行了婚礼,后于2000年9月20日在眉县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1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婚初关系尚好。从2009年起由于被告忙于工作回家较晚,两人时有争吵。2012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原告撤诉。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遂从家中搬出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相互履行义务为前提。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二人近年来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且共同育有一子,孩子尚未成年,需二人共同抚育。基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 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