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沂南保字第764号

房成成与刘芝荣、王彦松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房成成,刘芝荣,王彦松,孟现松,杜登国,董守光,孟庆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64号

申请人:房成成,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刘芝荣,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王彦松,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孟现松,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杜登国,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董守光,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孟庆利,男,住沂南县。

申请人房成成与被申请人刘芝荣、王彦松、孟现松、杜登国、董守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芝荣、王彦松、孟现松、杜登国、董守光的银行存款8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芝荣、王彦松、孟现松、杜登国、董守光的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黎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