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兖州五环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正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娜。申请人兖州五环齿轮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130005130089109,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兖州丰业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兖州五环齿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22日,付款行为济宁银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兖州五环齿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冰
审判员 马 英
审判员 乔 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秦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