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故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柳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柳某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柳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故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柳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柳某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