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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故民一初字第1467号

柳某与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柳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故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柳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柳某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