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丁汉泽。被告王庆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丁汉泽、王庆峰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岳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彦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