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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9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丁汉泽与丁汉泽、王庆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丁汉泽,王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丁汉泽。被告王庆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丁汉泽、王庆峰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岳 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彦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