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74-1号
申请人:孙广荣,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
申请人:吴丽鑫,女,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孙广荣因与被申请人吴丽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皖N×××××号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东苑新村2幢103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确保担保财产安全,有效发挥法律效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城路东苑新村2幢1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远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