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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67号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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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胡某某,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