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67号原告胡某某,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