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87-3号
申请执行人:甘小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朱才明,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曲方伟,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小平与被执行人朱才明、曲方伟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文
审 判 员 周光保
代理
审判员 陶呈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