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民初字第0815号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邓建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婷婷,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陶子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明华,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13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974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4748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甄洪磊
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