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2676号 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剑锋,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 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万江,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李辉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运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