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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561号

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全效,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