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曹全效,陕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良玉 更多数据: